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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院判决已采信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伤害鉴定结论公安机关可否予以纠正问题的批复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10年02月08日作者:lx
公安部法制局关于对法院判决已采信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伤害鉴定结论公安机关可否予以纠正问题的批复
辽宁省公安厅法制控申处:
你处《关于对法院判决已采信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论及伤害鉴定结论公安机关可否予以纠正的请示》(辽公明发[2005]72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采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或者伤害鉴定结论的判决或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或者伤害鉴定结论有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是否需要重新认定或者鉴定,应当由进行再审的人民法院决定。
公安部法制局
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原作者: l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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